8月31日,记者从镇江丹徒检方获悉:近日,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镇江“3.7”特大“矿机”盗电挖比特币案同案犯朱某某。检方介绍,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破获的盗电数额最大案件,社会关注度极高。朱某某为盗电犯罪分子提供场所,在短短不到10个月时间,从中收取“好处费”18万元,而参与盗电涉案金额则高达300余万元。
据朱某某供述,2018年7月,突然接到王某某(已批准逮捕)电话,说有个姓兰的朋友(兰某某,已批准逮捕)要办厂,让其帮他寻找地点偏僻、有变压设备的闲置厂房,并许诺付给一笔可观的“好处费”。没有固定收入、手头正紧的朱某某,一听有这等“好事”,什么也不问就立马答应了。不出几天,就帮王某某找到了厂房,还帮着王某某、兰某某“疏通”好了关系。紧接着,每月月底他都会收到1万到3万不等的转账。
2019年3月,镇江市供电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反映从2018年开始,陆续在镇江新区及丹徒辛丰、高桥、谷阳、江心等地,发现有用户大量用电。但电表计数显示却很少。据此,他们怀疑这些地区存在重大窃电违法行为。
经公安机关近两个月的缜密侦查,基本掌握以兰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主要成员的犯罪团伙,在镇江新区和丹徒辛丰、谷阳等地租赁厂房批量安装“挖矿”设备,实施盗窃国家电力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5月,警方组织100余名警力,对兰某某、王某某等人展开抓捕行动,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2人,查封“挖矿”设备3000余台。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核算,在朱某某提供的厂房里兰某某等人盗取国家电力价格累计300余万元。2019年8月,公安机关依法将朱某某以涉嫌盗窃罪移送至丹徒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但朱某某辩解声称自己不清楚兰某某等人窃取国家电力,其收取的钱也仅仅只是“好处费”。最终,在银行账户流水、信息通话记录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的证据面前,朱某某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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