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的技术来源不包括什么,试论区块链技术及其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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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的技术来源不包括什么,试论区块链技术及其法律问题解析

2022-05-07NFT102

作为继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之后的又一项技术创新,区块链的出现以及在金融、智能合约领域的应用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去中心化的理念将有可能给整个社会的运营模式带来颠覆性变革。作为一项技术,区块链有着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但正是由于这些特点的存在,也引发相应的法律问题。本文试图从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及其特点出发,分析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监管思路。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是作为技术的区块链及其法律问题,而对于数字货币、ICO、智能合约等具体应用中的风险则是另一个维度的问题,本文不作分析。

一、区块链的本质是一种技术

区块链到底为何物,这是讨论一切问题的基础和逻辑起点。对于区块链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但基本都认为:区块链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加密货币体系的核心支撑技术。众所周知,区块链技术起源于中本聪2008年发表的论文《比特币: 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该文也被认为是区块链技术的奠基之作。此后,个人、企业、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国际组织都开始了对区块链的研究和重视。

对于区块链的概念,工信部指导下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在其2016年10月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中,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进行了界定。白皮书指出:狭义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并以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来讲,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因此,无论是狭义还是广义角度,从本质上来讲,区块链是一种技术,更准确地说,是一系列技术的综合体。

综合各方的研究看,区块链技术主要包括四项核心内容,或者说区块链的技术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分布式账本技术、共识机制、数据库技术和非对称加密算法。分布式账本技术也叫分布式存储,参与的数据维护和共识节点各自都有独立的、完整的数据存储;共识机制是指多方参与的节点在预设规则下, 通过多个节点交互对某些数据、行为或流程达成一致的过程;数据库技术涉及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大半历程,也是区块链的基础性技术,因此也有机构直接将区块链定义为“一串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交易数据构成的数据库”;非对称加密算法是指分别使用公私钥对数据存储和传输进行加密和解密。

二、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及其法律问题

任何一项技术的出现必然会对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法律制度产生影响。布莱恩?阿瑟在《技术的本质》一书中指出,技术在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在割裂着人与自然,让人不由自主地产生被技术奴役的忧虑。苏力在《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进一步提到,技术的发展不仅直接影响法律制度和原则,在当代,它还可以促进人们对具体因果关系的科学认识和判断,转而影响法律制度。区块链是技术发展的趋势所向,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在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同时,也必然会对原有制度提出挑战。尤其是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因为法律监管本身具有滞后性,加上区块链技术所独有的特点,客观上给原有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进一步了解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需要对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作进一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先生在《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一文中总结了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包括:难以篡改,更加安全;异构多活,可靠性强;具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直接协作机制,更加透明。结合区块链的概念、本质和优势,我们可以总结出区块链技术的四个特点,即: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匿名化、安全可靠。而正是区块链的技术这些特点,引发了相应的法律问题,本文试作分析如下。

(一)去中心化与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问题

去中心化是指整个网络没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机构,任意节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均等的,且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技术的最主要特点,由于其在定义上并没有具体的物理地址,因此在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上就存在漏洞。每一个网络节点都可能会碰到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但没有单一机构为分布式账本的运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每一种分布式账本都不存在作为监管之“锚”的中央管理机构。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讲话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领域亦是如此。如何让所有节点都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在私法领域,如果智能合约被错误编码导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未能实现,因此产生的争议和赔偿责任就涉及到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选择的问题。再如,在公法领域,存在利用区块链技术(应用)从事洗钱等非法目的行为,也需要确定对该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二)匿名化与网络实名制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匿名化特点体现在数字货币等具体应用场景之中,更准确来讲应该是非实名化,例如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技术,其很大的吸引力就在于其进行匿名交易的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实名制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手段,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出于管理的需要,从最初的电话实名制到后来的网络实名制,并最终通过立法将其作为一种法定的制度固定下来。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网络安全法》中的网络和网络运营者是相对广泛的概念,区块链技术及应用的所有者、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一些特定的场景下也属于网络运营者的范畴,需要遵守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如何解决其与区块链技术匿名化的冲突是需要技术研发者和立法者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可靠性与删除权问题

通过区块链技术,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由于巧妙的设计并辅以密码学和共识机制,区块链的数据记录方式使得修改某一数据需要变更所有的后续数据记录,难度极大。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因此,相比于传统信息通信技术和应用,区块链技术是由集体维护且难以篡改的,这也给实践中企业管理尤其是履行“删除义务”带来很多障碍。

删除权在国外也被称为被遗忘权,说的是用户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互联网企业删除其全部数据。被遗忘权在谷歌诉冈萨雷斯案中得到欧盟法院确认,并在2016年通过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其合法地位。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对删除权作了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然而区块链技术的出现给删除权的行使带来了极大的障碍,由于对数据的修改需要控制超过51%的节点,因此在区块链上运行的程序几乎是无法被中止的,任何数据(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一旦被写入区块链中,就难以删除或更正。如果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一些法律明确禁止的信息写进区块链中,那么将给企业履行删除义务、公民行使删除权利和政府对违法行为监管带来极大的阻碍,严重破坏正常的网络空间治理秩序。

(四)透明化与个人数据保护问题

透明性特点也即去信任化,是指参与整个系统中的每个节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是无需互相信任的,整个系统的运作规则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数据内容也是公开的,正如中本聪在《比特币: 一种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中指出的,新的交易要向全网进行广播。虽然比特币通过“将公钥保持为匿名”的方式可以隔断交易地址和地址持有人真实身份的关联,达到保护个人信息的效果,但随着区块链应用到越来越多的场景和业务,例如智能合约、实名资产登记等,这些都是虚拟世界和传统物理世界相结合的领域,涉及到实体法律规则蓑衣网小编的问题,验证节点在不知道具体合同信息或者个人信息的时候是难以执行的,这就可能陷入一个“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三、法律监管的思路与方向

技术一旦进入社会领域,必然会被不同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诉求和价值所改造和限制。伴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价值被进一步发掘,DLA PIPER在报告THE BLOCKCHAINREVOLUTION中指出,除了社会广泛关注的金融领域和智能合约外,区块链技术还应用于不动产行业、医疗健康行业、智能政府、人工智能等,未来还会有更多新的应用推出。欧盟和美国等国家正在积极布局区块链技术,完善监管措施。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于证券市场的讨论,强调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应用于证券市场的好处和风险;英国财政部发布了"分布式账本技术及区块链未来"报告,提出了关于技术、治理、隐私、安全、应用等方面的建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积极探索区块链的潜在应用,以及其它DLT在公共交易市场金融业务交易中的应用。区块链已经成为各国博弈的新领域,我国也需要正确把握区块链技术规制的基本思路,明确区块链发展监管的重点方向。

一是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包容监管。区块链技术属于前沿性、颠覆性的核心技术,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在这些核心技术领域,我们同国外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如果能够超前部署、集中攻关,很有可能实现从跟跑并跑到并跑领跑的转变。因此,对区块链技术的监管要立足发展形势,鼓励创新,突破传统管理思维,坚持开放包容促发展的理念,实行审慎监管。

二是把握风险隐患,确保规范发展。区块链技术尚处在发展和应用的初期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也因此引发了诸多风险隐患。常有不法分子利用区块链技术损害用户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威胁网络安全。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要坚持安全有序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和防护,通过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规则,以制度化手段确保其在规范中发展。

三是慎用技术中立,打击违法行为。从技术中立的角度,区块链技术本身并没有合法亦或非法的问题,国家对区块链技术及其创新始终抱有鼓励支持的态度,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并不是中立的。例如利用区块链名义发行代币的行为,央行等7部委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将其定性为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并予以严格禁止。因此,要警惕以技术中立之名行非法之实,更不能让技术中立原则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四是明确司法管辖,解决重点问题。如同网络空间一样,区块链也不应是法外之地,即使各节点的地址可能是虚拟的,但承担这些节点的主体是现实的,传统的属人管辖原则和属地管辖原则也可以延伸适用到区块链领域的法律问题。此外,要重点加强对实名制、删除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分析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能否直接规范适用于区块链领域,另一方面,研究是否有必要针对区块链技术制定相应的特殊法律条款。

五是加强整体研究,适时入法入规。有专家呼吁就区块链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但目前来看,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涉及到多个领域,且在不断发展变化,专门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建议从整体考虑,对于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制度,可以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的修改、解释进行吸收;对于尚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待时机成熟以后,适时列入立法规划计划。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制定区块链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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